申请人:杭州蔺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顶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53168号“YN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666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23年5月15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3)第Y018473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850期《商标公告》上。
第405503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23年8月7日经由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杭州蔺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转让事宜载于第185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已转让给了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