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康祺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83265号“YICRVVG 乙皇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4987号商标、第21518873号商标、第19706277号商标、第1042564号商标、第4548357号商标、第20345918A号商标、第12914092号商标、第21518929号商标、第1146884号商标、第17540001号商标、第7781953号商标、第19721303号商标、第66291356号商标、第702137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三已被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十三流程状态页。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6年3月14日被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十一专用权有效期至2022年6月20日,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且满一年,已丧失专用权。
引证商标十三于2023年1月6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十一注册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十三已被驳回,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引证商标十二、引证商标十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