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太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65852号“温通宝WENTONG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虽然包含“温通”,但是标志整体上不具有特定含义,并非是对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描述,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温通”,是用温经通络、散寒化痰等药物,驱散阴寒凝滞之邪以治疗寒证的一种治疗方法,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理疗等全部服务项目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