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广播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霆智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59530号“北京卫视我的桃花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部分“北京卫视”是申请人已经获准注册的服务商标,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我的桃花源”组合在一起,也应当具有作为商标可识别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具有了较高的识别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已经形成唯一对应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北京卫视我的桃花源”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