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江房精灵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0日对第57618236号“爱房精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300322号“爱房”商标、第32099979号“爱房”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同行业竞争者,其围绕申请人“爱房”、“安个家”品牌进行针对性恶意摹仿,具有不正当性。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淡化申请人引证商标显著性,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不利后果。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商标档案;2、在先裁定书、判决书;3、“爱房”商标相关新闻报道资料;4、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关联公司证明;5、“安个家”品牌部分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爱房精灵”与引证商标一、二“爱房”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三、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