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多美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32246号“atom美 ATOM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55801号“美及图”商标期满未续展且宽展期已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故申请商标与第65429375号“美”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70278号“ATOMSPORT”商标、第18305448号“ATOM LAB”商标、第8647470号“凌动 ATOM及图”商标、第7477038号“1美”商标、第12467780号“U 美mei”商标、第3446156号“美8M8及图”商标、第3493732号“美印上品MEIYINSHANGPIN 美及图“商标、第5062703号“美美”商标、第10884002号“美美”商标、第4792416号“美美 mm”商标、第9780997号“美网”商标、第9031481号“美Hi”商标、第1639080号“美及图”商标、第31248882号“美美”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