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克劳丽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沃尔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穆思特迪克逊服务股份公司
联系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650766号“EVERGRE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1199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6月06日至2022年06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所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授权合同;2、合同、发票;3、网店截图;4、实物照片;5、实体店照片及销售小票; 6、订单发票及核验信息;7、实物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经核对,其余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4基本一致,故我局对该阶段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2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3类“洗面奶;口红;美容面膜;皮肤增白霜;增白霜;化妆品;化妆笔;化妆品清洗剂;化妆用油;护肤用化妆剂;化妆粉;修面剂;眉笔;防晒剂;化妆用收敛剂;去斑霜;胭脂;眼影膏”商品上,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证据1为被授权人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关联性证据,证据6多张发票均体现了被授权人名义,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护肤品等商品、时间等要素,综合申请人的其他在案证据已经形成了有效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护肤品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护肤品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