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顺泰食品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本色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莫中运
申请人因第55254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1933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07月29日至2022年07月28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已经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采购合同;2、产品及产品图片;3、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其商标信息;4、被申请人产品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经核对,基本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我局对该阶段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09年6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29类“肉罐头;果酱;速冻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食品用胶;精制坚果仁;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9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证据一采购合同为自制证据,且均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二产品及产品图片显示为其他商标,且为申请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三、四非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在案证据亦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第29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