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PRINCE AGRI PRODUCTS,INC.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娜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4587号“GEM STO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02293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8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02月22日获得在中国的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矿物质补充剂”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撤三阶段及复审阶段均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