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172663号“壮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壮象 19172663

阅读:90055 2023-09-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西壮象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信诚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西正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72663号“壮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03100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西壮象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信诚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西正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72663号“壮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03100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9年06月01日至2022年05月31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获得的荣誉,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5A级诚信企业证书、2020广西农产品加工百强企业认定名单、第五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名单、2021广西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通知。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米;食用淀粉;辣椒(调味品);食用冰”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复审商品等相关信息,无法以认定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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