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圣同润(大连)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80016号“海洋甄选 OCEAN SELE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申请商标在“糕点;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提起复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0491号“海洋早餐”商标、第6300492号“海洋早餐”商标、第7370924号“海洋之”商标、第56588644号“海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88644号“海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对申请商标在“糕点;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提起复审,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不包括上述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