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君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38428号《关于第50682150号“乐乐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78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被诉决定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87348号“楽豆 LE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于2021年3月2日作出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指定使用在冰淇淋、大豆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冰淇淋、大豆冰淇淋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10137424号“乐乐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42938号“乐乐逗LELED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松露巧克力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松露巧克力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甜食、方便米饭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法院判决认为,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引证商标二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适用被决定撤销在“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鉴于引证商标经撤三程序已经被撤销公告,故被诉决定因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更而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在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茶饮料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12月20日公布的第1772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冰淇淋、大豆冰淇淋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用香草调味品、加味饼干、可食用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烹饪用香草调味品、加味饼干、可食用纸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烹饪用香草调味品、加味饼干、可食用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