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迪辅乐生物(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锐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27224号“卡美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20825号“卡美里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 “乳清饮料;水(饮料);无酒精果汁;可乐;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在“啤酒;麦芽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麦芽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昔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麦芽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