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固山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93999号“固山 常堡优品 1854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98726号“常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列举了类似情形商标已注册的案例。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土豆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