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831554号“drew re-new(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rew re-new(指定颜色) 56831554

阅读:85570 2023-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恩森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九州丰泽(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37218号《关于第56831554号“drew re-new(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44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恩森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九州丰泽(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37218号《关于第56831554号“drew re-new(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44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43185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服装;成品衣;裤子;游泳衣;鞋;帽”商品上已被注销;在“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

  首先,在原被诉决定中,我局已认定:1.第43520554号商标、第43522488号商标、第43715409号商标、第43733327号商标、第43755667号商标、第54306880号商标、第54599958号商标、第556245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十、十一、十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2. 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在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3.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第528829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或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4.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短袜、头巾、围巾、腰带”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其次,在诉讼阶段,至本案审理时,49462963号商标、第494760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八)已被我局准予撤回商标注册,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裤子、游泳衣、鞋、帽商品经审查已核准注销。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八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

本文《关于第56831554号“drew re-new(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rew re-new(指定颜色) 5683155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844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