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松山湖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恒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广东省松湖优谷渔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对第61508496号“松湖优谷 SONGHUYOUG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享有“松山湖”字样专用权,“松山湖”具有显著性,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503076号“松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信息;2、“松山湖”官网;3、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4、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资料;5、相关工作通知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活家禽、活鱼、新鲜石榴、未加工水果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小麦、植物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主要识别文字“松湖优谷”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松湖”,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活鱼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活鱼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但并未针对其主张提出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