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128706号“完美水灵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完美水灵子 44128706

阅读:120735 2023-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砚贵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宥伯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对第44128706号“完美水灵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水灵子”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进行大量宣传使用,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的显著性。二、争议商标与第41373…

  申请人:李砚贵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宥伯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对第44128706号“完美水灵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水灵子”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进行大量宣传使用,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的显著性。二、争议商标与第41373420号“光灵水”商标、第41370219号“光灵子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已被部分不予注册。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品牌高度近似,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并对社会公共利益及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四、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申请人关系证明、经营资质等资料;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海关备案信息等;3、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决定予以获准注册,于2021年12月获得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柠檬水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第32类无酒精的啤酒、啤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二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另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

本文《关于第44128706号“完美水灵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完美水灵子 4412870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84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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