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品创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94728号“AVERR AGL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3485551号“AVERR AGLOW”商标、第60483101号“AVERR AGL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研磨剂;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