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31119号“糖益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糖益减”作为一个商标整体,其具有独特的含义,此外,申请商标乃是申请人独创的营销模式,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而且申请人的多年资历使得申请人与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不错的信誉。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糖益减”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