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潮州市华格仕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优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77197号“小米 MIQ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19318号“小米”商标、第10979490号“小米”商标、第20335926号“小米 PLUS”商标、第57219318A号“小米”商标、第10268560号“小米”商标、第29478081A号“小米”商标、第57223730号“小米”商标、第10674583号“小米”商标、第11909272号“小米”商标、第27142125A号“小米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