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芯干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65121号“芯干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取自申请人企业字号,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展会照片、相关报道、所获荣誉、相关商标档案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芯干线”用于其指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等全部商品上,缺乏商标所应具有的可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申请标识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