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040373号“Poliform普利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oliform普利福 33040373

阅读:113523 2023-09-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宝利福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郯城县金梭工艺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8日对第33040373号“Poliform普利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知名意大利家具企业,其“Poliform”品牌已在家具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

  申请人:宝利福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郯城县金梭工艺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8日对第33040373号“Poliform普利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知名意大利家具企业,其“Poliform”品牌已在家具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550306号“Polifo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50307号“POLIFO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竞争者,应负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让义务,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和抄袭,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极高的知名度“Poliform”商号的恶意抢注行为,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30多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名称相同或相近,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争议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极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是不正当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Poliform”家具品牌的网络介绍、申请人在中国的注册商标档案、“Poliform”品牌宣传推广及媒体报道材料和链接、申请人及品牌产品所获荣誉、相关裁定文书、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花边饰品、花彩装饰(绣制品)、刺绣品、金线制绣品、荷包袋”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及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衣柜”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30多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名称相同或相近,除争议商标外,还有如“Roche-Bobois”、“SAVIO FIRMINO萨维奥 • 费米诺”、“Christopher Guy克里斯托弗盖”、“家乐仕”等商标,上述商标分别与法国罗奇堡(Roche Bobois)公司、意大利SAVIO FIRMINO公司、英国当红设计师(Christopher Guy Harrison)、佛山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的品牌名称相同或相近似。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为原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花边饰品、花彩装饰(绣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衣柜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其“Poliform”商标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的宣传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字号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能认定会使消费者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侵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进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Poliform”系申请人在“家具”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显著性的商标,本案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Poliform”与之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同时考虑到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多件如“Roche-Bobois”、“SAVIO FIRMINO萨维奥 • 费米诺”、“Christopher Guy克里斯托弗盖”、“家乐仕”等与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在被申请人未对上述商标设计来源作出的解释的情形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将他人商标名称进行注册申请,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并以此牟利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五、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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