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元景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邦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浩海火烧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31日对第58188040号“浩海火烧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已经提交《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撤回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予以确认。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