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017099号“冠世”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冠世 17017099

阅读:179033 2023-09-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钟庆一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英 申请人因第17017099号“冠世”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3389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专利证书、产品照片、销售合同、展…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钟庆一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英

  

  申请人因第17017099号“冠世”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3389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专利证书、产品照片、销售合同、展会合同、展会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7月21日至2022年07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正常将“冠世”商标用于实体产品上,积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通过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搁置不使用商标的情况,反而积极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不应撤销。因此,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2、产品及厂房实拍图;3、销售代理合同;4、微信聊天记录录屏;5、发货物流单据;6、付费委托他人设计产品包装、标签及委托他人印刷包装及标签的微信沟通记录;7、超级目录产品合同及发票;8、朋友圈图片及录屏;9、参展合同、展会图片及视频资料。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除提交与复审阶段证据相同的证据外,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河北冠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海艺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清河县中冠汽车配件厂企业信息;2、相关专利证书;3、微信朋友圈截图图;4、抖音页面截图;5、广州钲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执照。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燃料滤清器(引擎部件);柴油滤清器(引擎部件)”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其许可河北冠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广州钲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许可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至2026年7月21日,因此,我局对上述两家企业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录屏证据显示在指定期间内,其通过微信软件沟通货物销售事宜,并通过微信转账完成相应货款收支,聊天记录中显示交易商品为冠世空气滤清器、机油滤清器等商品,上述证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发货物流单据、超级目录产品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空气滤清器、机油滤清器等商品上。综合考虑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空气滤清器、机油滤清器等商品与复审商标各指定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和种属关系,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均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9日

本文《关于第17017099号“冠世”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冠世 1701709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8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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