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楠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94274号“NANS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62963号“南社古建筑群 南社NANSHE TRADITIONAL BUILDING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23985号“南社古建筑群 南社NANSHE TRADITIONAL BUILDING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138856号“NANS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426718号“NANC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本案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权利状态均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的申请书、相关行政机关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43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43期《商标公告》)。
3、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5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英文“NANSHE”构成,与引证商标四英文“NANCHE”在英文字母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未形成显著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印刷品;书籍装订装置和机器(办公设备);文具;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房屋油漆用辊子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不干胶纸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纸;印刷品;书籍装订装置和机器(办公设备);文具;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房屋油漆用辊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清洁用纸抹布;纸桌布;印刷出版物;书画刻印作品;建筑模型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巾;清洁用纸抹布;纸桌布;印刷出版物;书画刻印作品;建筑模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印刷品;书籍装订装置和机器(办公设备);文具;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房屋油漆用辊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