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15979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7159799

阅读:130370 2023-09-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舜禹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引信(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597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8773号“益品农贸 EPINAGRICULTURAL TRADE及图”商标、第2059076…

  申请人:杭州舜禹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引信(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597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8773号“益品农贸 EPINAGRICULTURAL TRADE及图”商标、第20590765号图形商标、第10875931号图形商标、第38660703号“周大康珠宝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三、在先已有诸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介绍、宣传物料、媒体报道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其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现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四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构图特点、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包服务(商业辅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包服务(商业辅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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