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强视时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78805号“春天美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30079号“春天美意”商标、第67556399号“春天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外观构造、商标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注册人所处的行业范围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先系列商标信息、版权证书、活动图片、获奖证书、授权书、承办协议、宣传使用图片、电子收据、管理系统许可证及发票以及服务协议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二现为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服务上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春天美树”,与引证商标一“春天美意”、引证商标二“春天树”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商标所有人的行业范围差异不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