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尚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20090号“Radd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1574号“Ra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其在电子信号发射器、内部通讯装置、调制解调器、载波设备、光通讯设备、程控电话交换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信设备、无线电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现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