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203999号“心跳日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心跳日记 67203999

阅读:143459 2023-09-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黑桃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钧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03999号“心跳日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84412号“心语日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

  申请人:上海黑桃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钧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03999号“心跳日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84412号“心语日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介绍、申请人公司名称变更、著作权登记证书、转让合同及转让受理通知书、网络游戏出版批复、下载页面截图、授权经营协议、代理运营协议、合作协议、引证商标撤三受理通知书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现场表演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现为在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图书出租、图书出版、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摄影、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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