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芳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57832号“DIRK NOWITZKI SIGNATURE 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84707号“Dirk Nowitzk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二、申请商标由DIRK NOWITZKI 先生的名字,以及SIGNATURE LINE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的撤三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决定书、有关德克•诺维茨基(Dirk Nowitzki)的百度百科、德克•诺维茨基(Dirk Nowitzki)先生和申请人之间的合作协议及中文摘要翻译、德克•诺维茨基(Dirk Nowitzki)先生签署的授权书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DIRK NOWITZKI SIGNATURE LINE”,使用在指定的鞋(尤其是运动鞋)、帽(头戴物)等复审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