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省宁红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修水县西港镇柏山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对第61377731号“康柏叶宁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16961号“宁红NINGHONG及图”商标、第5720275号“宁红”商标、第19885866号“宁红”商标、第22479849号“宁红NINGHONG及图”商标、第22639819号“宁红NINGHONG及图”商标、第29975107号“宁红NING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域相邻,对申请人商标理应知晓。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抢注。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2、申请人所获证书;
3、相关案件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0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冰茶;茶饮料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康柏叶宁红”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显著商标文字“宁红”文字构成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该条款规定适用于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但申请人在本案中援引该规定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仍指向其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不属于该规定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3、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系争商标与该字号相同或高度近似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在字数、文字构成上尚未构成高度近似,因此,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保护其他在先权利的相关规定。
4、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