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玉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80953号“桔林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想的商标,在指定商品中有独特的含义,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及实物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未加工木材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