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康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义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216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14223号“REALGO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后,现核定使用服务为“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软件咨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