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804748号“椒宴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椒宴及图 48804748

阅读:177090 2023-09-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玉苏夫 委托代理人:乌鲁木齐美无画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朗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7日对第48804748号“椒宴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商标,这些商标多无使用记录。被申请人多次使用争议商标申请个体营业执照,且这些营业执照均…

  申请人:玉苏夫

  委托代理人:乌鲁木齐美无画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朗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7日对第48804748号“椒宴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商标,这些商标多无使用记录。被申请人多次使用争议商标申请个体营业执照,且这些营业执照均处于注销状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6月28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养老院、饭店、托儿所服务等服务,其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6月27日止。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23件商标注册申请信息。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列表中的第39344333 号“儿呗乐”商标、第37351400 号“樊坠”商标等商标的申请人虽为“陈朗”,但是身份证号码与本案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不同,并非同一自然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列表、企业工商信息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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