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丹婷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赵楠
申请人因第18753164号“中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136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136号决定认为,根据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9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净化冷却空气用过滤器(引擎用);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柴油滤清器(引擎部件);马达和引擎用防污染装置;马达和引擎冷却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液压机;蒸汽机;清洗设备;抽气泵”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了解,近三年在市场上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出现过,可以推断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已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应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档案;百度搜索结果。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有:
1、营业执照;
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通知书;
4、商品标签;
5、相关商品及仓库照片;
6、微信聊天截图;
7、视频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净化冷却空气用过滤器(引擎用);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柴油滤清器(引擎部件);马达和引擎用防污染装置;马达和引擎冷却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应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1月17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净化冷却空气用过滤器(引擎用);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柴油滤清器(引擎部件);马达和引擎用防污染装置;马达和引擎冷却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营业执照显示复审商标所有人为蚌埠市龙子湖区中兴滤清器厂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证据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证据3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显示有复审商标文字“中芯”及“机油滤清器”等商品,且部分证据形成于指定期间内。结合证据3至7,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机油滤清器”等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净化冷却空气用过滤器(引擎用);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柴油滤清器(引擎部件);马达和引擎用防污染装置;马达和引擎冷却器”商品与“机油滤清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我局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净化冷却空气用过滤器(引擎用);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柴油滤清器(引擎部件);马达和引擎用防污染装置;马达和引擎冷却器”商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