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超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46828号“超固包装CHAOGUBAOZ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68320号“超固”商标、第23514506号“TECH及图”商标、第14830566号图形商标、第43213602号图形商标、第17866993号“特高TEGAO及图”商标、第2859494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