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昌市惠农山药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江西互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20855号“系马桩XIMAZ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近似,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