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春铸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新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96811号“铸诚欧典 ZCO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21486号“ALUDE及图”商标、第29671892号“沃 千佳 沃铝及图”商标、第38166962号“奥格轩门窗 AUGX及图”商标、第11746487号图形商标、第40522948号“铂岚门窗BOLANMENCHUANG及图”商标、第54939891号“HBAIXN 汇和柏星及图”商标、第46485864号图形商标、第9877435号“帕莱德 PRIDE”商标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不同,不构成近似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