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动飞天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田晶晶
申请人因第16344908号“A8 LIV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02974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华动飞天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授权合作协议;2、餐厅照片;3、销售发票;4、大众点评截图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咖啡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与他人签订了标识含有复审商标的餐厅合作经营协议,并通过大众点评对其咖啡馆、餐馆等相关服务进行了宣传,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指定期间内的销售发票、大众点评评价截图等证据在案佐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餐厅、咖啡馆、餐馆相关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餐厅、咖啡馆、餐馆相关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另,鉴于申请人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会议室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的证据,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会议室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