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鲁小杰
委托代理人:辽宁品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41849号“酥香门炸鸡SUXIANGMENZHA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寓意,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5796号“JUMBO及图”商标、第68183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含“炸鸡”,使用在“冷藏的炸鸡肉”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冷藏的炸鸡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