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399925号“亦苼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亦苼堂 54399925

阅读:83629 2023-10-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亦笙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河南脊正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8日对第54399925号“亦苼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24845393号“亦笙 YSHINFO”商标、第530444…

  申请人:亦笙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河南脊正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8日对第54399925号“亦苼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24845393号“亦笙 YSHINFO”商标、第53044432号“心理亦笙”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案件亦判定构成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三、被申请人具有攀附引证商标知名度的恶意,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混淆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他案驳回复审通知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1年3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按摩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两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按摩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或注册,但申请在先,故关于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园艺;康复中心”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均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保健咨询;医疗保健;医疗诊所服务;治疗服务;医院;医疗按摩;理疗;按摩”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保健咨询;医疗保健;医疗诊所服务;治疗服务;医院;医疗按摩;理疗;按摩”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园艺;康复中心”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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