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市京恒腾伟科建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丽志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8373190号“Royal Klud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88054号、第669872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天猫和京东旗舰店截图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Royal”,且未形成区别性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开关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