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私徒文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90979号“青戈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46145号“青戈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5、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青戈赛”使用在其指定的培训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