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益时光(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27031号“老家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老家生活”字面含义与其指定使用的服务名称内容无任何通常性、必然性联系,也不是关于描述游戏内容、风格的通用词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2、在先案件判决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老家生活”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