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卫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昊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86368号“紫罗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20905号“紫罗兰”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关于该项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仅限于除“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为便于评述,下文我局将这些服务称为“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50146号“紫罗㞩”商标、第63018652号“紫罗㞩 Zilol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