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09883号“天下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天下乐 38009883

阅读:62889 2023-10-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唯怡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蓝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健众饮料食品酿造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对第38009883号“天下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95107号“…

  申请人:四川唯怡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蓝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健众饮料食品酿造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对第38009883号“天下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95107号“天下秀TIANXIAX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78498号“天下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78499号“天下秀TIANXIAX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大量抢注了其他知名品牌,并无真实使用意图,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的20382576号“天下乐”商标已被宣告无效。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档案;

  2、申请人产品销售发票;

  3、申请人产品及其包装照片;

  4、相关裁定书。

  被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是基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没有违背按需申请原则,没有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所独创,经过被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产品销售单、交付单、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由四川省国营什祁啤酒厂于1994年12月8日申请注册,于1996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不含酒精饮料;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商品上,经两次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1月6日。该商标经转让及变更,现所有人为四川唯怡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二由四川蓝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5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08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水(饮料);植物饮料;无酒精果汁;水果饮料(不含酒精);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豆奶;花生牛奶(软饮料);饮料制剂”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4月13日。该商标经转让及变更,现所有人为四川唯怡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三由四川蓝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5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08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水(饮料);植物饮料;无酒精果汁;水果饮料(不含酒精);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豆奶;花生牛奶(软饮料);饮料制剂”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3月27日。该商标经转让及变更,现所有人为四川唯怡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有所体现,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第32类“不含酒精饮料、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在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由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另外,《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由于申请人未明确主张亦未举证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除商标权利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之情形。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主张,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7日

本文《关于第38009883号“天下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天下乐 380098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7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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