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972825号“西斯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西斯科 51972825

阅读:104670 2023-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思科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宋伟震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8日对第51972825号“西斯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北美最大的食品销售企业,申请人使用“SYSCO”和“西斯科”作为其英文和中文商号…

  申请人:思科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宋伟震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8日对第51972825号“西斯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北美最大的食品销售企业,申请人使用“SYSCO”和“西斯科”作为其英文和中文商号和主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申请人的商号和主商标“西斯科”和“SYSCO”已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广大消费者已经申请人和“西斯科”及“SYSCO”商标和商号之间建立了固定联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93414号“SYSCO”商标、第4193413号“SYSC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将对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利益带来损害。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五、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具有较高显著性的在先商号和商标的一贯恶意,破坏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是青岛索顿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最早受益人,该公司在使用“cnsysco.com”域名,该网站拥有大量虚假陈述的信息,在宣传和介绍自身业务的时候使用的申请人的公司信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或复印件形式):1、西斯科公司百度百科介绍;2、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3、申请人“SYSCO”商标三文鱼商品外包装图片、冷冻鱿鱼装运示例、冷冻鱿鱼查验货物表;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其商标被不予注册决定书;5、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注册信息及其“cnsysco.com”域名注册信息;6、申请人对“www.cnsysco.com”网站的虚假陈述信息所做的网页公证保全的公证书;7、仲裁与调节中心针对“cnsysco.com”域名仲裁案所做的裁决。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出于经营所需,具有商标注册应有的正当性,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在补充意见书提到的名为“cnsysco.com”域名问题,被申请人对此并不知情。申请人所谓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用不正当手段仿冒申请人及他人注册商标、欺诈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表述并无实际证据予以支撑。争议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以未侵犯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申请人所提供的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经查,“西斯科”商标在各个类别均由较多成功注册的先例。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是恶意的,其目的是将有限的商标资源占为己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生产发货实拍;2、授权合同;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4、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答辩材料所提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充气轮胎、汽车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8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1类、第3类、第4类、第9类、第12类商品上共申请注册了23件商标,其中包括6件“西斯科”商标、2件“西思科”商标、7件包含“SYSCO”的商标、2件“麦肯锡”商标、2件“MCKINSEY”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已有第53829867号“麦肯锡”商标、第53836762号“MCKINSEY”商标、第53829834号“麦肯锡”商标、第53833220号“MCKINSEY”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体现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及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充气轮胎、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肉、咖啡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一、二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进而也不能认定争议商标在汽车等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申请人所经营商品类似为限,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SYSCO”和“西斯科”作为其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充气轮胎等商品上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因此,就在案证据而言,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西斯科”、“SYSCO”商标非固有的汉字或字母组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西斯科”商标相同,其注册难谓巧合。同时,被申请人在第1类、第3类、第4类、第9类、第12类商品上共申请注册了23件商标,其中包括6件“西斯科”商标、2件“西思科”商标、7件包含“SYSCO”的商标、2件“麦肯锡”商标、2件“MCKINSEY”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已有部分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在先商标、商号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体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

本文《关于第51972825号“西斯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西斯科 5197282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755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