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17521号《关于第5985733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15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国际注册第9924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