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湘潭县旺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75994号“榔城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9091548号“榔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08539号“榔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失效已满一年。 第64250679号“榔王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失效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