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611373号“阳光新视界YANG GUANG XIN SHI JI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阳光新视界YANG GUANG XIN SHI JIE 37611373

阅读:187877 2020-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看得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看得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37611373号“阳光新视界YANG GUANG XIN SHI J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看得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看得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37611373号“阳光新视界YANG GUANG XIN SHI J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阳光新视界YANG GUANG XIN SHI JIE”,指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信息;融资服务;古玩估价”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3271号、第6505620号“阳光”、第17118818号“阳光保险集团SUNSHINE INSURANCE GROUP及图”、第30945852号“阳光世纪”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承保;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611373号“阳光新视界YANG GUANG XIN SHI JI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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